债务人为躲避债务低价处分自己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当债务人为躲避债务低价处分自己财产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来进行救济。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基于合法的合同、侵权等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并且在债务人处分财产时该债权已经存在。其次,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是低价处分。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再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进行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的债权有更大的可能性得到实现。最后,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即相对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知道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是为了躲避债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那么该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应当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这样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对该财产的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并且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