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名誉权损失?


在我国,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是有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名誉权损失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名声和形象应该得到保护。如果有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当名誉权受到侵害并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名誉权损失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方面,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比如要有对方侮辱、诽谤的证据,像聊天记录、视频、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要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精神损害以及名誉权的损失,例如因为他人的造谣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或者出现了抑郁、焦虑等精神方面的问题。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受害人可以先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