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罪犯患有肾癌可以保外就医吗

我有个亲戚是罪犯,现在被查出患有肾癌。家里人都很担心,想让他能出来治病。就想了解一下,像这种罪犯患有肾癌的情况,能不能办理保外就医呢?主要想知道具体的规定和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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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罪犯患有肾癌通常情况下是有可能保外就医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 首先来解释一下保外就医,它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简单说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的罪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里执行刑罚,所以变更执行的方法。 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如果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可准予保外就医。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在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保外就医。另外,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以及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也符合条件。 但也有一些罪犯不准保外就医,比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并且对累犯、惯犯的保外就医,会从严控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所以说,罪犯患有肾癌,要先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且要到指定的医院接受检查,开具证明,按法定程序申请,经过审批,最终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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