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时的程序是怎样的?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 不同阶段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不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具体来说,以监狱服刑罪犯申请为例。首先,监狱要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监护人也能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接着,监狱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核实其居住地,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同时监狱要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检察院可派员监督相关活动。 然后,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在监狱内公示(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先不保外就医后在监狱公告),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之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