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管辖权异议是怎么回事?


在探讨仲裁条款管辖权异议之前,我们先明确仲裁条款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条款。而管辖权异议则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管辖权的基础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同时,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是因为一旦仲裁庭已经开始审理案件,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实践中,仲裁机构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仲裁机构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会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如果认为没有管辖权,则会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如果对仲裁机构关于管辖权的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来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提出仲裁条款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一些要点。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其次,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主张。例如,如果认为仲裁协议无效,要说明无效的原因,如仲裁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明确约定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等。最后,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无论是向仲裁机构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都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操作。 仲裁条款管辖权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时、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