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过错?


在探讨并发症是否为医疗过错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并发症和医疗过错的概念。并发症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简单来说,就是在治疗某种疾病时,出现了一些伴随的、难以完全避免的其他状况。而医疗过错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判断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关键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这里所说的注意义务,包含了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已经充分预见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了患者及其家属,同时在医疗过程中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那么即便出现了并发症,一般也不认定为医疗过错。举个例子,在某些复杂的心脏手术中,术后出现心律失常等并发症是现代医学难以完全避免的,只要医院按照规范进行了告知和处理,就不应被认定存在过错。 然而,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履行预见义务,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没有充分的认识;或者虽然预见了但没有采取合理的避免措施,比如在手术操作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并发症的发生,那么就可能构成医疗过错。例如,医生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引发了原本可以避免的感染并发症,这时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并发症并不等同于医疗过错,需要结合具体的医疗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医疗行业的诊疗规范来综合判断。当患者认为并发症是由医疗过错导致时,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收集相关证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