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规定中死亡人是否有征地补偿?


在探讨征地补偿规定中死亡人是否有征地补偿这个问题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征地补偿的概念。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因为要使用土地,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一般情况下,如果死亡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已经去世,通常是没有征地补偿的。因为征地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当前实际损失和未来生活保障的一种补偿,死亡人已经不具备享受这些权益的主体资格。例如,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村民在征地公告发布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由于此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消灭,不能再作为征地补偿的对象。然而,如果死亡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才去世,其应得的征地补偿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这是因为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其获得补偿的权益已经明确,只是尚未实际取得补偿款。比如,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果死亡人符合这一条件,那么其应得份额可以继承。另外,对于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果死亡人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即使其已经去世,其继承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因为这部分补偿是对财产的补偿,与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无关。综上所述,判断死亡人是否有征地补偿,关键在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以及补偿的具体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