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赠送儿童福利院是否视同销售?
我自己生产了一批货物,打算赠送给儿童福利院。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行为算不算视同销售。我担心会涉及税务方面的问题,所以想了解下相关规定,看看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视同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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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体系中,“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就是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销售来对待。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防止企业通过一些看似不是销售的行为来逃避纳税义务。 对于自产货物赠送儿童福利院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这里强调了只要是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无论接收方是谁,都要视同销售。 虽然儿童福利院属于公益性质的机构,但在增值税的规定里,并没有因为受赠方是公益机构就豁免视同销售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将自产货物赠送给儿童福利院,从增值税角度来看,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企业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 不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种公益性捐赠行为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儿童福利院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企业向其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所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自产货物赠送儿童福利院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此类捐赠时,要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做好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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