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瘫且失去语言表达能力的人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我家里有个亲戚偏瘫了,现在完全没有语言表达能力。最近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去起诉别人,但是不清楚他这种情况还有没有起诉的资格,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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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偏瘫且失去语言表达能力的人一般是具备起诉资格的。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概念,一是诉讼权利能力,二是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能够成为法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只要是活着的自然人,无论其身体状况如何,包括偏瘫且失去语言表达能力的人,都拥有诉讼权利能力,也就具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基本资格。 然而,诉讼行为能力则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偏瘫且失去语言表达能力的人,可能由于身体原因无法亲自、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过,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根据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能够代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起诉、参加庭审等一系列诉讼活动。所以,即便这类人自身无法亲自完成起诉等诉讼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来实现其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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