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物权请求权这个概念,不太理解它具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我想知道如果物权受到侵害,这种请求权是不是只能由特定的人行使,还是可以有其他情况,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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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的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时,你有权利要求对方采取措施来保障你的物权完整。 物权请求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人身专属性指的是权利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和行使,一般不能转让给他人。而物权请求权不同,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存在,它并不依赖于特定的人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他们都负有不得侵犯物权的义务。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这里的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人身。并且,在物权发生转移时,物权请求权也会随之转移给新的物权人。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就可以基于其取得的物权行使相应的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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