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有什么区别?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都是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简单来说,它们是在打官司前后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等情况,保证将来判决能顺利执行而采取的办法,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申请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的。比如,张三发现李四可能要转移财产,而自己还没来得及去法院起诉李四,这时张三就可以申请诉前保全。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也就是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之后。例如,王五起诉赵六的案件已经在法院审理中,为了防止赵六偷偷处理财产,王五就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其次是申请的条件不一样。诉前保全的条件比较严格,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情况非常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就像上面提到的张三,如果不马上对李四的财产进行保全,李四把财产都转走了,张三打赢官司后也可能拿不到钱。并且,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而诉讼保全中,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提供担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王五起诉赵六的案件,如果法院觉得有必要,会要求王五提供担保,但也有可能不要求。 再者是申请的主体和处理时间有差异。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进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而诉讼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