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人是特别法人吗?
我不太清楚特别法人的概念,想了解一下居委会里的工作人员属于特别法人吗?不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界定的,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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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特别法人这个概念。特别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类法人。法人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上把一些组织当作人来看待,让它们能像人一样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特别法人呢,是为了满足一些特定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实际需求而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其中,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法人指的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类组织,而不是居委会里的工作人员。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比如签订合同等,来履行其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的职能。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只是代表居委会执行各项事务的自然人,他们个人并不属于特别法人。所以,居委会人(工作人员)不是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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