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被执行了股东是否要被执行?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因为债务问题被法院执行了。我很担心自己的个人财产会受到影响,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否也会被执行?我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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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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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被执行时,股东是否要被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之一。通俗来讲,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呢,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小王国”,有自己的“财产库”,先从这个“财产库”里拿出钱来偿还债务。股东只是给这个“小王国”投入了一定的“建设资金”(即出资),只要股东按照规定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通常就和股东的个人财产没有直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例如,甲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认缴的出资额是10万元并且已经足额缴纳。当A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执行时,正常情况下甲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执行。 一种情况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就好比股东承诺给“小王国”投入一定的“建设资金”,但却没有给够或者根本没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乙是B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20万元。当B公司被执行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乙就可能会被要求在未出资的3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丙是C公司的股东,他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将自己的出资100万元抽回。当C公司面临债务执行且资产不足以偿债时,丙就要在抽逃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就相当于股东把公司这个“小王国”当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破坏了公司的独立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的全部债务。 综上所述,公司被执行时,股东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执行,但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会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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