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注销了股东是否按入股比例承担责任?

我之前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后来公司注销了。现在有人说公司之前有些事没处理好,股东可能要担责。我想知道,公司注销后股东是按照入股比例来承担责任吗?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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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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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按入股比例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股东有限责任这一概念。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只要股东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等责任就由公司独立承担,和股东个人财产一般没有关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公司注销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比如没有通知债权人、没有依法公告等,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那么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承担责任的比例可能会按照入股比例来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原本应该出资 100 万,但实际只出资了 50 万,那么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股东要在未出资的 50 万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公司注销后股东不一定按入股比例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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