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解散注销后债务承担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来了解一下公司解散注销的基本概念。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停止经营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而注销则是公司经过清算后,在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法人资格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解散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对债务进行了妥善处理,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一般不需要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如果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未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那么股东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