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是否由国务院确定?
我在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不太清楚这个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是由谁来定的。我想知道是不是由国务院来确定这些内容,这样我就能更清楚扣除的依据和界限了,也能准确地进行申报。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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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确实是由国务院来确定的。所谓专项附加扣除,通俗来讲,就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额外扣除的一些项目。这些项目能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会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例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精准地减轻不同纳税人的生活负担,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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