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不同情形的立案数额标准有区别吗?
我最近听说朋友因为信用卡的事情被调查,他涉及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的情况,但我之前还了解到有人因为恶意透支被立案。想知道信用卡诈骗罪里,不同的犯罪情形(比如冒用、伪造、恶意透支等)立案的数额标准是不是不一样?这些标准是由什么法律规定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避免以后自己不小心踩坑。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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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不同犯罪情形的立案数额标准确实存在区别,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正)。
对于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情形,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为五千元以上。例如,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刑事立案的起点。
而对于恶意透支的情形,立案标准则更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数额计算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实用建议:如果遇到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同时,要规范使用信用卡,不冒用他人卡片,不恶意透支,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