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犯罪人员是否需要交医保?
我在天津,现在处于犯罪服刑阶段,不太清楚自己这种情况需不需要交医保。交了医保之后能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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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犯罪人员是否需要交医保,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在服刑期间,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服刑人员是不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这是因为服刑人员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其医疗问题由监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强调了参保的条件和范围,服刑人员因人身自由受限等特殊情况,并不在正常参保范围内。所以在服刑期间,他们不需要自己缴纳医保费用,也无法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然而,当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他们就恢复了普通公民的身份。此时,如果他们想要享受医保待遇,就需要按照正常的规定缴纳医保。对于天津的刑满释放人员来说,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如果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如果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用。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总之,天津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不需要缴纳医保,刑满释放后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医保类型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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