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批捕的情况还严重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但我心里还是没底,不太清楚这种不批捕的情况是不是就意味着事情不严重了,之后还会不会有其他麻烦,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到底严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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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批捕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不严重。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可能有多种原因。一种情况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就是证据方面存在欠缺。这种情况下不批捕,有可能是因为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侦查来完善证据链,后续如果收集到足够证据,可能会重新启动逮捕程序。 另一种可能是,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比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有固定住所和职业、积极配合调查等。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不批捕,犯罪嫌疑人也需要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仍可能会被重新逮捕。 此外,不批捕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可能会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如果最终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还是会被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不批捕就意味着事情不严重,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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