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我是一名艺人,和经纪公司签了合同,但不太清楚我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公司对我的演艺活动安排很多,还收分成,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们这种关系是怎么界定的,受哪些法律约束,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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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通常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从法律概念来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可能包含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中,经纪公司受艺人委托,以艺人的名义处理演艺事务,比如安排演出、洽谈商业合作等。这种关系就像你请别人帮你去办一件事,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你承担。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关系则是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艺人从事贸易活动,艺人支付报酬。比如经纪公司以自己名义为艺人售卖周边产品等。《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关系是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促成艺人与第三方达成合作。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艺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报酬、要求经纪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等;经纪公司则有权依据合同收取费用、对艺人进行一定的管理等。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比如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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