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生意,对方发来了一个要约。我不太清楚要约到底有什么效力,它会对我产生什么影响呢?我想知道要约的效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以便我更好地应对接下来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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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也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它指的是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这就表明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人是不能随意撤销要约的,体现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是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也叫承诺适格。这意味着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承诺或者不承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过,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如果不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就明确了受要约人通过承诺来使合同成立的权利和地位。 要约的效力还体现在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也就是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也称为承诺期间。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承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综上所述,要约的效力在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对双方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些效力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合同订立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交易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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