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属于何种合同类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但从其性质和特征来看,买卖合同具有多种合同类型的属性。 首先,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宣告成立了,不需要等到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打个比方,甲和乙谈好,甲以一定价格卖给乙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这时合同就成立了,哪怕货物还没交给乙,钱也没付,合同也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就表明,双方达成买卖合意时,合同即成立,所以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 其次,买卖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意味着双方通过交换标的物和价款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遵循的是等价交换原则,这也是市场经济里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就像刚才说的甲卖货物给乙,乙要支付相应的价款给甲,甲通过卖货赚钱,乙得到货物满足自身需求,双方都有付出也都有收获。 再者,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买卖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出卖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且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则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家要把房子交给买家,还要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买家就得按照合同金额付款。 另外,买卖合同还属于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专门进行了规定,它有明确的定义、权利义务规范等,所以属于有名合同。 相关概念: 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有名合同:在法律上已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