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的方式有什么不同?

我最近签了个格式合同,里面有免责条款。我不太清楚这些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是不是有啥不同,会不会影响到我的权益。我就想知道不同订入方式到底有啥区别,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我也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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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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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合同。而免责条款则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的方式有多种,不同方式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和效果。 首先是明示的方式。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合同提供者将免责条款明确地写在合同文本中,让对方能够清楚地看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例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会用加粗、加黑等字体突出显示免责条款,这就是一种明示的方式,目的是让投保人能够注意到这些条款。 其次是公告的方式。当合同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时,合同提供者可能会通过公告的方式将免责条款告知对方。比如商场在入口处张贴“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概不负责”的公告,这就是一种公告的方式。不过,这种方式要起到订入合同的效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公告必须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能够为对方所知晓,并且公告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 还有一种是交易习惯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交易中,存在一些被广泛认可的交易习惯,其中可能包含了免责条款。如果双方在交易时遵循了这些交易习惯,那么这些免责条款也可以被视为订入了合同。例如,在一些货物运输行业,托运人通常知道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轻微损坏可能不承担责任,这就是一种交易习惯。但是,这种方式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交易习惯确实存在,并且双方都知晓并遵循了该习惯。 不同的订入方式在法律上的要求和证明责任是不同的。明示方式相对来说要求合同提供者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证明责任也主要在提供者一方;公告方式则需要证明对方有合理的机会知晓公告内容;交易习惯方式则需要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和双方的遵循。在签订格式合同时,我们作为合同相对方,要仔细查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其订入方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免责条款有疑问,应当及时要求合同提供者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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