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有哪些需要思考的方面?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不是立马确定的,而是要看约定的条件是否实现。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就明确了附条件合同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并且规定了生效和失效的时间节点。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设定是有一定要求的。首先,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比如,不能约定“如果昨天太阳升起,合同生效”,因为昨天太阳升起是已经发生的既定事实。其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是否会发生是无法预先肯定的。如果是必然会发生或者必然不会发生的事情,就不能作为条件。例如,“如果地球毁灭,合同失效”,地球毁灭虽然是将来的事情,但这是不确定是否会发生的,所以不能作为条件。再者,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而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事实。因为法律规定的事实是强制性的,不需要当事人约定。 当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就开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就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终止。此时,双方不再受合同的约束,但如果因为合同的解除给一方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一方为了促使解除条件成就,故意实施了不正当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并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一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影响条件的成就与否,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附条件合同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它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在签订附条件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谨慎设定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