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法律领域,“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首先来说“买卖不破租赁”。它指的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简单来讲,就是房子虽然被卖了,但你作为租客依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 举个例子,你和房东签订了三年的租房合同,住了一年后房东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新的房主不能因为房子归自己了,就要求你马上搬走。你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合同,再住两年。 接着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它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比如,房东要卖房子,价格是100万,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如果你也愿意出100万,并且也能一次性付清,那么在这种同等条件下,你就有优先购买这套房子的权利。但是,如果房东把房子卖给了他的父母等近亲属,或者房子的按份共有人要购买,那你的优先购买权就不能对抗他们。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都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重要权利,这些权利有助于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作为承租人,要了解并善于运用这些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