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材料证据有哪些表现形式和特点?


在法律领域中,视听材料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视听材料证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录音资料,它是通过录音设备记录下来的声音信息。比如在商业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对话被录制下来,这个录音就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协商内容的证据。二是录像资料,是通过录像设备记录的动态画面。例如在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的视频,能够直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现场情况。三是电子数据形式的视听资料,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视听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像手机拍摄的照片、视频,电子邮件中的附件视频等。这些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认定。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第一,直观性。视听材料证据能够直接、生动地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它不像证人证言可能存在记忆偏差或者表述不准确的问题,视听材料可以让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直接看到或听到当时的情况,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明了。第二,准确性。在没有受到干扰或篡改的情况下,视听材料能够准确地记录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以及具体行为等信息。例如,监控录像可以精确地记录犯罪嫌疑人进入和离开犯罪现场的时间,为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提供准确的线索。第三,易保存和复制。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视听材料证据更容易保存和复制。可以通过光盘、硬盘、云存储等多种方式进行保存,并且复制后的视听材料与原始材料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不会因为复制而导致信息丢失或失真。第四,易被篡改。这是视听材料证据的一个缺点。由于现代科技的发达,视听材料很容易被剪辑、拼接、修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视听材料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非常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综合判断。 总之,视听材料证据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使用时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