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可以被迫离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是可以被迫离职的。下面来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原理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加班费的概念。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或者法定节假日工作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额外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当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时,这就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里的“劳动报酬”就包括了加班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被迫离职”。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总结来说,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不仅可以被迫离职,还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需要注意保留好加班的证据,如加班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在维护自己权益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