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没有给完是否可以提被迫离职?
我在公司加班后,公司没有把加班费给完。我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提出被迫离职呢?我担心直接离职会有法律风险,也不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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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迫离职”通常指的是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使得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法律层面,这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享有相应权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完加班费,就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劳动者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加班记录、工资条等,以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如果与用人单位就离职和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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