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配合加班为由警告处分员工,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吗?
我在公司上班,公司因为我不配合加班就给了我警告处分,我心里很不服气。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提出被迫离职呀?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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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提出被迫离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加班的法律规定来讲,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是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的。 如果公司以不配合加班为由对员工进行警告处分,且不存在法定的加班事由(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这种处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公司进一步因为这个所谓的‘警告处分’扣减员工薪资,或者有其他损害员工权益的行为,比如以此为由降低员工的岗位级别、减少福利等,员工可以保留相关证据,这种情况就属于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公司只是单纯给了警告处分,没有后续的实质性损害员工权益的行为,员工提出被迫离职可能较难得到法律的充分支持。因为单纯的警告处分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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