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辞退是否可以要赔偿?
我在公司上班,公司要求我加班,我因为个人原因拒绝了,结果公司就把我辞退了。我心里很不服气,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向公司要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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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辞退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正常的法律规定角度讲,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加班。如果公司以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辞退员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同意加班后,未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严重违反规定,被公司开除后,不能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是有特殊情况的,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劳动者就不得拒绝加班,若因拒绝加班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不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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