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导致被迫辞职员工应如何获得赔偿?


当员工因加班被迫辞职时,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是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其目的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而加班费则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所应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合同。在加班被迫辞职的情形中,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 该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关于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所以,员工因加班被迫辞职时,不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加班费。 员工在主张这些赔偿时,需要准备一些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考勤记录能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工资条则可以作为计算工资和加班费的依据。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