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申请是由派出所批准还是公安局批准?
我家里人因为涉嫌一点事儿被抓了,我想帮他申请取保候审。但我搞不清楚,这个取保申请到底是要派出所来批准,还是得公安局批准呢?我怕找错了地方,耽误时间,所以想问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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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批准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而在具体执行层面,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本身不具备独立的决定权。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提交后,通常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就是说,虽然申请可能最初是向办案的派出所提出,但最终的批准权在公安局。因为公安局作为一级公安机关,有更全面的权限和能力来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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