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时银行抵押债权人应当按怎样的顺序清偿?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企业现在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我是银行抵押债权人,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银行抵押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顺序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该依据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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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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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银行抵押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 首先,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抵押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银行给企业贷款,企业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这就是抵押债权。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由法院宣告破产后,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银行作为抵押债权人,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将厂房抵押给银行贷款,在破产清算时,银行可以就该厂房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 但是,这种优先受偿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也就是说,银行抵押债权人要先看是否存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果有,要先清偿这些费用。比如,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了保管企业的抵押财产而产生的费用就属于破产费用。之后,还要看是否有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等需要清偿。只有在清偿完这些之后,银行才能就抵押财产的剩余价值受偿。 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银行的全部债权,未受偿的部分就会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这就意味着,银行可能无法全额收回自己的债权。 总之,银行抵押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是先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要考虑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职工权益、税款等因素。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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