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撤销权的问题。听说有破产撤销权和民法撤销权,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想了解下在实际情况中,它们各自的适用场景、效力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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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撤销权和民法撤销权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联系与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的联系。从本质上来说,两者都属于撤销权的范畴,目的都是为了纠正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一些可能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时,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使相关行为归于无效。例如,在民法中,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另一方签订合同,受欺诈方可行使民法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不合理地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 接着,我们重点看看它们的区别。 在适用范围上,民法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合同行为、赠与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破产撤销权则仅适用于破产程序中,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在权利主体方面,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通常是因可撤销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比如在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中,受欺诈的一方就是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在行使期限上,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较短,根据不同情形有所不同。例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则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关,通常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 总的来说,破产撤销权和民法撤销权虽然有一定联系,但在适用范围、权利主体和行使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正确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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