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及其范围是什么?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特定期间内,对债务人进行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段时间里,如果债务人做了一些会让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事,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这些事不算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是放弃债权的。
对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就好比债务人在知道自己可能要破产的情况下,把公司的房产、设备等免费送给别人,这显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就可以请求撤销这种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例如债务人以极低的价格把公司的优质资产卖给关联方,这也会导致债权人可分配的财产减少,管理人有权撤销。
而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原本债权人没有财产担保,债务人却在临近破产时为其提供担保,这使得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这会打乱正常的债务清偿顺序,使部分债权人提前获得清偿,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放弃债权更是直接减少了债务人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 益,这些行为都在可撤销的范围内。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说的就是在特定的较短时间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这种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比如清偿后避免了高额的违约金等情况,就不能撤销。
总之,破产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夕不当处分财产,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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