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有哪几种结案方式?


破产案件的结案方式与普通案件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终结破产程序。当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债权人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予以公告。这种结案方式意味着破产企业的债务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得到了清偿,破产程序正常结束。 其次是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终结破产程序。如果破产企业经过清算后,发现没有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管理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从破产企业获得清偿,破产程序也会因此终结。 再者是和解程序成功而结案。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那么破产程序将中止,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当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破产案件也会相应结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破产程序就会结束。 另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也会导致破产案件结案。如果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进行经营和债务清偿。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程序也将终结。《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表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破产案件就会结案。 最后,因破产原因消除而终结破产程序。比如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通过自行解决债务问题或者获得外部资金支持等方式,使得破产原因不再存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虽然相对较少,但也是破产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