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在探讨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从而需要依法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恢复环境原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无论企业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的范畴。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清偿完前面更优先的费用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就需要用来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破产公司往往资产有限,可能在清偿完优先债务后,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承担全部的环境侵权责任。这时,可能就无法完全实现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和恢复。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他们可能需要对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 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部法律的交叉适用。对于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来说,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破产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