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欺诈有哪些表现形式?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担心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搞欺诈,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我想知道破产欺诈一般有哪些表现形式,这样我就能提前留意和防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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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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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是一种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破产欺诈表现形式。 隐匿、转移财产是较为常见的破产欺诈手段。隐匿财产指的是债务人故意将公司的财产隐藏起来,不让债权人或法院知晓其存在。比如,把公司的贵重设备存放到秘密地点,在财务报表中不记录该设备的存在。转移财产则是将公司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或其他人名下。例如,将公司资金转到关联公司的账户,表面上看公司的资金减少了,但实际上是被债务人掌控在其他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隐匿、转移行为无效。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也是破产欺诈的一种表现。虚构债务就是债务人凭空编造出并不存在的债务。比如,伪造与他人的借款合同,声称公司欠了对方一大笔钱。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则是债务人对他人提出的虚假债务予以认可。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在破产分配时多占份额,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此类行为同样无效。 不合理的财产处分也是破产欺诈的常见形式。这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比如公司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将自己的房产卖给关联方。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就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突然为原本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担保,使该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获得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上述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也是破产欺诈的手段之一。在正常情况下,债务未到偿还期限,债务人没有义务提前还款。但有些债务人在破产前夕,为了偏袒个别债权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这种行为破坏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原则。《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总之,这些破产欺诈的表现形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债权人在遇到可能存在破产欺诈的情况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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