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做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行为,并且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它包含几个要素: 首先是主体要素,这个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而且一般是从事贸易活动或者服务行业,有获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来说,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主体可以是企业、机关、社会组织、军队等各类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个人主体一般指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有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个人。例如商业公司的负责人利用单位名义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获利,这就是主体方面的表现。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中有体现。 其次是客体要素,虚开的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专门设计并印制的一种税款凭证。它对国家税收征管非常重要,虚开这种发票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秩序,所以成为这个罪侵犯的对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说明。 最后是行为要素,行为表现形式一般为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这些发票抵扣税款。通常行为人会伪造不存在的交易行为或者虚假的交易金额,然后基于这些虚假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虚构一笔货物买卖交易,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相关概念: 虚开:是指没有真实交易或与真实交易不符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的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