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负责财务相关工作,最近在整理发票的时候,突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产生了疑惑。担心日常工作中出现一些疏忽,不小心触碰到法律红线。想了解一下,到底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就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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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会予以立案追诉。 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也能看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重视和惩处力度。如果触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要是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会更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若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虚开行为,包含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几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只要达到了立案标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不受侵害。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关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真实交易,但开具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等行为。 国家税款被骗数额:是指因为虚开行为,导致国家本应收取的税款没有收到,被骗取的那部分税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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