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是怎样的,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可能要走破产程序。我想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一般什么时候选任呢?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又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有临时财产管理人,他们有什么职责?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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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谈谈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人员或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意味着,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就会马上确定破产管理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能够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避免财产的流失和损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没有及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可能会继续随意处置企业财产,导致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减少。
接下来说说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的“临时财产管理人”这一称谓,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类似的制度安排。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可能会出现一些紧急情况,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临时管理和保护。比如,债务人的财产可能面临被转移、毁损等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临时管控。这类似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目的是在正式指定破产管理人之前,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临时财产管理人的职责等进行详细规定,但从法律精神和实践来看,临时管控的人员或机构需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妥善保管和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总之,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而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虽无明确法律条文,但在实践中有类似安排,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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