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诉讼当事人与行使期间是怎样的?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解析破产撤销权诉讼当事人与行使期间。
首先来看破产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在破产撤销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等事务。所以,当涉及到破产撤销权诉讼时,管理人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权利的,因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而被告的确定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针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行使撤销权,被告一般是行为的相对人。比如,债务人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在破产撤销权诉讼中,该第三人就是被告。因为这些行为直接影响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相对人成为诉讼的被告。
接下来分析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也就是说,对于上述这些行为,管理人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发生的,才有权利请求撤销。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表明,对于个别清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避免对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造成过度的冲击。如果管理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相关行为可能就无法被撤销,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所以,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破产撤销权,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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