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我有个涉及财产纠纷的案子,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我不太清楚财产保全的期限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期限计算方式是不是一样,这些问题都让我很困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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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不同类型的财产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计算的起始时间一般是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例如,法院在2025年1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那么银行存款保全的期限就是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一年,到2026年1月1日截止(假设期间没有办理续冻等情况)。 如果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续行保全的期限同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续冻银行存款的期限依然不得超过一年,续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总之,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需要依据不同的财产类型,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同时要注意续行保全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持续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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