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我最近在研究企业重整的相关内容,对重整制度不太了解。想知道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都有哪些,这些特征对企业重整有什么作用,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又是如何体现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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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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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以下将为你详细介绍其基本特征。 第一,对象特定化。重整制度通常适用于陷入困境但具有一定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一般来说,主要针对的是大型企业。因为大型企业往往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一旦破产,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明确了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 第二,原因宽松化。与破产清算和和解制度相比,重整的原因更为宽松。不仅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申请重整,在企业可能出现破产原因时,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这是为了尽早挽救企业,避免其陷入更深的困境。例如,企业虽然目前还能清偿债务,但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市场份额不断下降,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就可以启动重整程序。 第三,程序启动多元化。重整程序可以由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等多方主体提出申请。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是基于对自身企业情况的了解和挽救的意愿;债权人提出申请,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而出资人提出申请,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这种多元化的启动方式,增加了企业获得重整的机会。 第四,措施多样化。重整制度采取的措施非常丰富,包括企业整体或部分的转让、合并与分立、租赁经营、追加投资、裁员减薪等。这些措施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组合和运用,以实现企业的再生。比如,企业可以通过转让部分不良资产,减轻负担,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也可以通过追加投资,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五,担保物权受限。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是为了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继续进行,避免担保权人在重整期间急于实现担保权,导致企业资产被过早处置,影响重整的进行。不过,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第六,参与主体广泛化。重整程序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除了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外,还可能包括企业的职工、供应商、客户等。这些主体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到重整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例如,企业职工可以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提出关于就业保障、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要求;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第七,程序优先化。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就会优先于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当企业同时符合重整、破产清算和和解的条件时,只要有主体提出重整申请并被法院受理,就会进入重整程序。这体现了法律对企业重整的重视和支持,希望通过重整制度尽可能地挽救企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总之,重整制度的这些基本特征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旨在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拯救机制,实现企业的再生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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