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去离婚,工作人员没调节直接盖章合法吗?

我和老公去离婚,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啥都没说,也没调节,直接就给盖章办手续了。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离婚的时候工作人员是不是应该先调节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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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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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这里说的夫妻去办理离婚,大概率是协议离婚。 从法律层面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联)》及离婚登记档案材料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进行调解。 而在诉讼离婚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经程序。 所以,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调解直接盖章一般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是在法院诉讼离婚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那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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