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就行政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它对于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而行政诉讼调解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自愿原则。这是行政诉讼调解的核心原则。自愿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达成的协议。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也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直接表述该原则,但从其强调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可以推断出,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比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法院不能强行启动调解程序。 其次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解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政诉讼调解中,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例如,在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诉讼调解中,调解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不能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再者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前,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才能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从而心服口服地达成调解协议。这一原则有助于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比如在行政许可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查明行政机关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况,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调解。 最后是有限调解原则。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行为具有公权力属性,因此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例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赔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可以进行调解,但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一般不能通过调解来确定。 总之,这些基本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公正、合法、有序进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