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基本程序。 首先是委托阶段。这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起始点。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委托时,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事项、目的以及要求等内容。此外,还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这些材料是鉴定的基础依据,例如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资料、涉及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报告等。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接着是受理环节。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机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也会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比如,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就不会受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然后进入鉴定实施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操作。在鉴定过程中,可能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检查、分析等工作。如果需要补充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会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例如在笔迹鉴定中,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比对样本。同时,鉴定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包括鉴定的方法、过程、结果等内容,以保证鉴定的可追溯性和公正性。 之后是出具鉴定意见书阶段。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会根据鉴定结果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重新鉴定时,通常会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对重新鉴定的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之,司法鉴定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