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能否合并立案?
我遇到了一件事,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和民事主体之间有民事纠纷。我想知道能不能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起立案处理呢?感觉分开弄很麻烦,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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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合并立案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而民事诉讼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就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合并立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合并立案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其一,必须是在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中,比如上述提到的涉及行政许可、登记等情况。其二,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申请。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才会决定合并立案审理。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若当事人拒绝一并解决,人民法院会继续审理行政案件。 所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合并立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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