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基本精神有哪些?

我在学习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对它的立法基本精神不太理解。我想知道这些基本精神都体现在哪些方面,它们对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能不能通俗地给我解释一下这些立法基本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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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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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基本精神是贯穿整部法律的核心思想,它对于理解和实施行政许可法起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基本精神。 首先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从权限上来说,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许可设定权和实施权,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去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比如,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某些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等不能随意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去增设许可。这就好比一场游戏,大家都要按照既定的规则来玩,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行政许可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意味着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这就像把行政许可的过程放在阳光下,让大家都能看清楚。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例如,在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中,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不能因为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因素而区别对待。《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再者是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比如,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等方式,减少申请人的办事环节和时间。现在很多地方都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在一起办理,申请人不用再像以前那样在各个部门之间跑来跑去,这就是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然后是救济原则。救济原则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因行政许可受到侵害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把“保护伞”,让他们在面对行政许可行为时更有保障。《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最后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比如,企业按照规定取得了一项行政许可,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后来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要撤回该许可,那么就需要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的这些立法基本精神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基础,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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