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有哪些?
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依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对房产进行分割,那么可以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处理。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通常会均等分割,但也会考虑实际情况。例如,若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或者另一方存在过错等情况,法院可能会适当调整分割比例。
再者,涉及到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 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一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首付方,但首付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另外,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情况也有所不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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